记者 严文辉
9月13日清晨,蓝田县汤峪镇薛庙村五组的老人韩孝侠准备去农田里收玉米时,不幸,途中右脚踩到了一根掉落在地的高压线,老人瞬间跌倒。老人的儿子周维军赶到后,发现母亲神志不清地坐在路边,右脚严重烧伤,母亲身旁几米远处有一根电线横在路上,电线有一段一米长的绝缘材料已被烧掉。
9月15日,记者来到西安交大一附院重症医学科的重症监护室得知,目前韩孝侠右腿已被截肢,并且肾脏发生病变,功能已经丧失。老人的儿子说:“母亲现在肾脏功能丧失,每天靠机器进行透析,刚入院一天,所有的治疗费用就快两万元,我们去找镇供电所,镇供电所说,电到老人的高压线是属于专用线不归他们管,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又说被电击不属于治安和刑事案件,也没办法。”
近日,镇供电所的王姓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高压线产权方已经接手处理此事。陕西汤峪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一位张先生说,韩孝侠被电击的这个事,和他们公司关系不大,但他们公司会积极的配合汤峪镇镇政府一起来解决处理好此事,他们公司代表会带着律师一起来医院看望韩孝侠老人,并送上慰问金。
昨天,记者通过老人的家属了解到,老人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还没有脱离危险期。在医药费方面,记者获悉镇政府送了两次医药费共计四万元,但对于每天一万六七医的疗费,这些钱是杯水车薪。
另据了解,因责任没有明确,老人的医疗费用还不能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由谁支付还未确定。
■遇到类似情况,你可以这么做!王凯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这样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一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一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安市法维法律有限公司律师白红卫说,遇到类似这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向当地安监局报案,让安监局来调查事故根源后处理,受害者可以和对方协商处理,实在不行可以走法院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是你必须知道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