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拍卖农技站房屋程序严重违法
租房户不知情便被剥夺优先购买权利
我叫杨录安,男,生于1958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阳县银花镇岬峪沟村河道组。现就农业局委托土管局拍卖银花农技站房屋过程中,在出卖前根本未通知我这个承租人,剥夺我优先购买权,程序严重违法一案,如实反映如下:
2010年9月10日,我与银花镇农技站站长,法人代表虞荣军签定了一份《租房合同》,房租年4000元,共计四间,即一楼门面房两间,二楼住房两间。租赁期限10年,即从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付租金方式为:一次性首付三年。合同签定以后,我一次性付了三年的房租12000元,现在租赁房屋才仅仅只有两年,还有八年才能到期。但山阳县农业局根本无视我与农技站签定的租赁合同,更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一不通知我这个承租人,二连银花镇政府也不打一声招呼,竟然委托什么土管局土地交易大厅暗箱操作,便把农技站的四间房屋,以区区16万元拍卖给了我门市部隔壁一位姓贺的村民。就这,他们还扬言:我们拍卖房屋贴有公告,还在网上进行了公布!既然贴有拍卖公告,为什么银花镇的男女老少都不知道?既然你在网上公告过,那么,为什么连银花镇的镇干部们都不知拍卖一事?这不是私相授受,搞暗箱操作又是什么?农业局的这种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因为它直接剥夺了我这个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的购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上所述,农业局在拍卖农技站房屋过程中,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其拍卖行为因严重违法,因此农业局与贺姓人家签定的拍卖协议属无效的买卖合同,必须予以撤销。故此,万望上级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公道,给我一个明白的说法。
特此反映
反映人:杨录安
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