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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求助]房屋拍卖程序违法谁来管?

  • guest1889010
楼主回复
  • 阅读:5306
  • 回复:42
  • 发表于:2012/8/10 11:32:44
  • 来自:陕西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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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拍卖农技站房屋程序严重违法

租房户不知情便被剥夺优先购买权利



        我叫杨录安,男,生于1958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阳县银花镇岬峪沟村河道组。现就农业局委托土管局拍卖银花农技站房屋过程中,在出卖前根本未通知我这个承租人,剥夺我优先购买权,程序严重违法一案,如实反映如下:

        2010年9月10日,我与银花镇农技站站长,法人代表虞荣军签定了一份《租房合同》,房租年4000元,共计四间,即一楼门面房两间,二楼住房两间。租赁期限10年,即从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付租金方式为:一次性首付三年。合同签定以后,我一次性付了三年的房租12000元,现在租赁房屋才仅仅只有两年,还有八年才能到期。但山阳县农业局根本无视我与农技站签定的租赁合同,更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一不通知我这个承租人,二连银花镇政府也不打一声招呼,竟然委托什么土管局土地交易大厅暗箱操作,便把农技站的四间房屋,以区区16万元拍卖给了我门市部隔壁一位姓贺的村民。就这,他们还扬言:我们拍卖房屋贴有公告,还在网上进行了公布!既然贴有拍卖公告,为什么银花镇的男女老少都不知道?既然你在网上公告过,那么,为什么连银花镇的镇干部们都不知拍卖一事?这不是私相授受,搞暗箱操作又是什么?农业局的这种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因为它直接剥夺了我这个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的购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上所述,农业局在拍卖农技站房屋过程中,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其拍卖行为因严重违法,因此农业局与贺姓人家签定的拍卖协议属无效的买卖合同,必须予以撤销。故此,万望上级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公道,给我一个明白的说法。

        特此反映

反映人:杨录安

 2012年8月7日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0 14:37:43
  • 来自:陕西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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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建议你去新浪微薄发,然后@一些名人,你把的证据写清楚,最后附上图片,多多@一些名人或有影响力的人,我保证不出十天就会有收获,把事情闹大了,他们就会收手的,不然他们会失去官职,还会受到处罚。能不能成功,你去试一下,需要我帮你转发的,我一定帮!我就不信这帮狗东西能逆天!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0 14:40:34
  • 来自:陕西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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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把事情闹大,这帮狗东西就不会收手!现在很多人就是贱人,没办法。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0 14:42:39
  • 来自:陕西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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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山阳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情,并给予以处理!是政府给百姓做主的时候了,当官不为民做主,要你们有何用?
  
  • 啊呆乐呵呵
  • 发表于:2012/8/10 16:25:45
  • 来自:陕西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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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走法律程序,如果有足够证据法院起诉!闹?不是办法,掌握有利的证据,用法律武器最终才能打胜仗。
  • 啊呆乐呵呵
  • 发表于:2012/8/10 17:10:31
  • 来自:陕西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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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你的主张,你要提供证据。你的第一诉求是:撤销现在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如果你的证据充分,就要通过法院判决,看是否能撤销该房产的买卖合同,通过你的描述,此房应是公房,是要通过公告公开和竞卖(谁出钱高卖谁)的。第二就是看你租房时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率(你所说的合同是否合法,如果说你和站长喝了酒,签了10年租金都不变的人情合约,那就两说)和协议内容,关键就是关于出售或中途出售的约定和违约责任。公房拍卖,是在公开、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竞(贱)买的。

不服告去,告是正道,闹是徒劳!
  • B小调&雨后
  • 发表于:2012/8/10 17:54:29
  • 来自:陕西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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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楼(啊呆乐呵呵)的帖子

说得对,咱明人不做暗事,告——是最好的办法,发牢骚不顶用!
这是现在的梦,想一片田,不要太大,那么方方的一亩也够了。
  • 杨树
  • 发表于:2012/8/11 19:24:29
  • 来自:陕西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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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关注!
站在时光静好的岁月里,寂寞放歌!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1 23:40:35
  • 来自:陕西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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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楼(啊呆乐呵呵)的帖子

我相信法律,但是我不相信人,更不相信法律武器。

闹也是一种办法,尤其对手无寸铁的百姓来说,闹,有时候效果会更好,但是也有风险。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1 23:45:14
  • 来自:陕西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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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楼(杨树)的帖子

支持楼主,关注!
  • 山阳在线
  • 发表于:2012/8/12 18:50:35
  • 来自:陕西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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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杨树 发表于 2012-8-11 19:24:29 :
支持楼主,关注!

  • 哈里八特
  • 发表于:2012/8/13 21:09:26
  • 来自:陕西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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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中饱私囊,像这样的领导应立即撤职!!!!!!!!!!!!!!!!!!!!!!!
  • 杨树
  • 发表于:2012/8/14 8:36:07
  • 来自:陕西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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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时光静好的岁月里,寂寞放歌!
  • 22℃海市
  • 发表于:2012/8/14 8:46:52
  • 来自:陕西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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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如果未经公证处公证视为无效。
农业局委托土管局交易程序合法。
楼主心情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还是站不住脚的。
  • 22℃海市
  • 发表于:2012/8/14 8:51:35
  • 来自:陕西
  1.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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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楼(哈里八特)的帖子

    你这回复危言耸听,含恶意攻击成分,奉劝以后慎重发言。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7 15:56:07
  • 来自:福建
  1. 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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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楼(子悦)的帖子

你错了 我不赞成随意屏蔽或删除网友的帖子,对于那些实在过分的当然可以删除,从这个帖子来看,我没有看出什么不妥的地方啊?难道网友受到委屈还不能说吗?还不能写出来为自己找公道吗?论坛是用来干嘛的?不是仅仅发几篇文章就是对论坛做出贡献,对整个山阳做出贡献,我相信几篇文章对山阳做出贡献还是很难的,那除非文章真的很牛X。不然论坛也失去的一些意义。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7 15:57:49
  • 来自:福建
  1. 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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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楼(满天星)的帖子

如果楼主真是这样,我就太鄙视他了,我相信他不会的。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7 15:58:51
  • 来自:福建
  1. 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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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楼(满天星)的帖子

大哥 不要把每个人想的这么这么低价,往好一点想,难道不好吗?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7 16:03:20
  • 来自:福建
  1. 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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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楼(满天星)的帖子

说真的,这样的文章我还是很愿意给两下子点击率的,即使我的点击率起不到作用。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7 16:05:06
  • 来自:福建
  1. 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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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楼(匿名游客)的帖子

所以现在说话也很难了,哎。。。
  • 香帅
  • 发表于:2012/8/17 16:06:00
  • 来自:福建
  1. 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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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0楼(匿名游客)的帖子


信息可以屏蔽。那么真理就可以歪曲‘’‘’‘’‘’无形黑手

很喜欢这句话!!!!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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